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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返约10万,约2000万工程收益尚未分割

2026-08-28 469

张女士称与季某2012年结婚,二人从2014年起共同承接工程项目并有大量往来资金。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共同财产产生纠纷,张女士于2022年先行起诉离婚但未获准,2024年季某反诉离婚,最终双方离婚并由张女士取得子女抚养权。离婚审理后,约2000万元涉案工程利润未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法院认为这些资金属工程款项的正常流动,张女士虽提交大量资金流出清单,但未能就每笔款项支付原因提供足够明确的证据,且难以证明季某有恶意转移资产,二审维持原判。浙江省高院裁定,该笔财产的认定不在当前案审查范围内,应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处理;张女士表示将继续就该笔款项提起新的诉讼。

此外,张女士在离婚过程中发现,季某在婚内曾多次向同小区一名比其年长的女性李某转账、发红包,时间区间为2021年6月至2024年1月,累计约10.8万元,李某返还约7100元。部分转账金额为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(如520、1314等),且有多笔发生在凌晨时段。张女士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该笔款项。

季某与李某辩称双方为熟识关系,往来款项多为餐饮等消费或在微信上互发的娱乐性红包,且李某的微信由其与其子共同使用,季某长期在李某处居住是因其子电脑配置较好以便打游戏,与李某无不当关系。法院审查后认为,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并非原件、账单时间无法完全对应,季某对款项的解释前后不一,且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正常消费或纯属玩笑行为。鉴于多笔特殊数字转账、夜间转账时间以及季某长期在李某住所居住等事实,法院认定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某实施了赠与行为,且该赠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、侵害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,属于基于非正常男女关系的无效赠与,判令李某返还约10万元。季某与李某对一审判决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张女士表示,除已追回的这部分款项外,涉及约2000万元的工程利润仍将另案主张分割;此前记者尝试联系季某未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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